某受理常州某管業有限公司(甲方)訴天津某法蘭制造有限公司(乙方)工業管板產品質量糾紛一案。聯正產品質量鑒定公司受該審理案件需要委托,對涉案管板依據雙方約定圖紙中注明的尺寸以及不銹鋼鍛鋼標準要求,進行外形尺寸、化學成分分析進行產品質量鑒定。
情況概述
接受委托后,聯正鑒定中心就管板項目成立了鑒定*組,制定了《現場勘驗通知書》。到達現場后經與甲乙雙方溝通,了解到現在的爭議點在于涉案冷凝器管板加工尺寸(孔直徑)和材質化學成分。
鑒定過程
涉案管板存放在甲方生產車間內。聯正*現場對涉案管板進行檢查,根據外徑分為三種;管板表面狀況完好,每個管板外圓上均印有鋼印;現場聯正*組與雙方溝通,對不同外徑的三種規格管板隨機抽取1件進行取樣。
檢驗檢測
現場所取的3個管板樣品進行編號檢驗,并依據*標準GB/T 223(適用部分)、行業標準NB/T 47010-2017、*標準GB/T 20123-2006、*標準GB/T 11170-2008對樣品委托機械工業材料質量檢測中心進行化學成分分析檢測。
聯正鑒定意見
通過對案情了解、現場勘驗、資料分析和檢驗檢測等情況,結合鑒定委托要求和鑒定依據,聯正鑒定中心得出以下鑒定意見:
涉案管板的管孔不符合圖紙mm的要求;隨機管板樣品的化學成分中P元素不符合行業標準NB/T 47010-2017《承壓設備用不銹鋼和耐熱鋼鍛件》統一數字代號S31603(材料牌號022Cr17Ni12Mo2)化學成分P≤0.03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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